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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訴訟代理人
陳義翔
被告
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被告
謝語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洲公司)、廖孟軒、謝語涵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洲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31日邀同被告廖孟軒、謝語涵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於同年6月7日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7日至115年6月7日止,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7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7日繳付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依年利率1%浮動計息,如中央銀行調整轉融通方案內容影響貸放利率者,貸放利率將隨同調整,並自111年1月1日起,改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155%機動計收。又依上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第2項約定,倘借款人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則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利息應自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自112年1月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是依授信約定書一般條款第12條之約定,原告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報憑證、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歷史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見司促卷第9頁至第45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見本院卷第62頁)。被告3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金洲公司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廖孟軒、謝語涵為其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借款契約之約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 140,006元 3.5% 自111年12月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3625% 自112年1月8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3.7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7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7日止     0.75% 自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1,260,000元 3.5% 自111年12月8日起 至111年12月20日止     3.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0.3625% 自112年1月8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3.7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7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112年7月7日止     0.75% 自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400,006元     備註: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1年9月28日至111年12月20日為1.345%;111年12月21日至112年3月28日為1.47%;112年3月29日迄今為1.595%)加2.155%機動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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