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嘉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嘉彥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97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