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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3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嘉彥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3,975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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