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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馬宗凡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訴訟代
原告
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告
賴劉素娥

賴英士

賴宏修

劉嘉湖

王員珍

張元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3,950,760元(附表一部分土地核定為1,651,534元、建物為225950元;附表二土地部分核定為2,073,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20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850元,尚欠新臺幣24,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77 全部 賴劉素娥 1/2      馬宗凡 1/2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5.6 全部 賴劉素娥 1/2      馬宗凡 1/2 3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總面積:223.12 一層面積:73.87 二層面積:73.87 三層面積:62.44 陽台:12.94 全部 賴劉素娥 1/2      馬宗凡 1/2 
(以下空白)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8.05 全部 賴英士 1/12      賴宏修 1/4      劉嘉湖 1/12      王員珍 1/4      張元彰 1/12      馬宗凡 1/4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81.42 全部 賴英士 1/12      賴宏修 1/4      劉嘉湖 1/12      王員珍 1/4      張元彰 1/12      馬宗凡 1/4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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