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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謝慧敏

上 訴 人
新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萬6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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