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邱鈴方
- 上訴人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法人、邱世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98號 上 訴 人 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鈴方 上 訴 人 邱世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萬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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