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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侯驊殷

原告
徐玉枝
被告
陳金泉

泉盈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曉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83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4元,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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