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3號
- 原告
- 林念羲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妙環
- 被告
- 陳又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四、訴訟費用由..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記載,應更正為「四、訴訟費用由..馬仕特專業汽車美容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