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尹有貞、黑蓮股份有限公司、何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尹有貞 被 告 黑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所 得受利益之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雖記載「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聲明,且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 價額(即以上訴人不服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