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林麗瑢
- 被告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岳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岳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瑞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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