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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 原告
    曾瑞炘
  • 被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岳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岳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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