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黃子泠即黃琬玲
- 被上訴人
-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112年6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