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聖昌即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林志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9號 原 告 陳聖昌即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被 告 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