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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國聖董庭誌謝佳諮

原告
陳聖昌即秉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被告
裕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5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8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謝佳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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