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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游文杰

  • 上訴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被 上 訴人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36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7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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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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