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吳霖懿、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游文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上 訴 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被 上 訴人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36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7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