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45號
- 上訴人
-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霖懿
- 被上訴人
- 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文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備維護款及保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0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36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179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