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蔡昇甫、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蔡岳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09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被 告 正大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9日下午4時15分, 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上述言詞辯論終結日後即113年10月11日始提出民事陳報狀,就訴 之聲明第二項計算出其自111年9月1日起至起訴當時即112年10月27日所受損害金額共22,845元,卻未同時更正訴之聲明,其是否有更正聲明之意,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是指定113年12月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