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00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