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三富小貨車租賃行、劉志吉、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富小貨車租賃行 法定代理人 劉志吉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000元(計算式參見本院112年度中補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