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泓瑩、許富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9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被 告 許富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2030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