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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鑫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永晟
訴訟代理人
石尚洺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告
環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鎮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施作「南崗工廠隔間室修工程」、「輸送平台室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其已 完工,惟被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付,爰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並返還擔保本票,惟為被告所否認,經依原告聲請就系爭工程「壹、原告向被告承攬之南崗2廠-隔間室修工程合約,其中工程詳細價目表所載C1、C2、C3各項次工程,是否有證據得證明其等已施作完成?若已施作完成,其完成部分依約得向定作人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貳、原告向被告承攬之輸送平台修申請及消防規劃檢討改善工程合約,原告就工程詳細價目表所載之各項次工程,是否有證據得證明其等已施作完成?若已施作完成,其完成部分依約得向定作人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等送請社團法人臺中市建師公會予以鑑定,復經該公會以114 年8 月29日中市建師鑑字第1140002198號函覆原告迄今未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28萬元(已扣除初勘費用),有該公會上開函文在卷可稽,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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