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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鍾宇嫣
  • 法定代理人
    沈裕展、陳上仁

  • 上訴人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芊慧
  • 被上訴人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 訴 人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裕展 上 訴 人 陳芊慧 被 上訴人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12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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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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