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6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周柏成
- 被告
- 豬立業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百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然經被告提出異議而已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01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新臺幣(下同)11,588元之裁判費,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