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巫淑芳
- 當事人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佑明間因請求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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