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佑明間因請求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3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佑明間因請求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9,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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