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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廖聖民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彬、黃冠智

  • 原告
    德萌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原 告 德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彬 訴訟代理人 吳明璋 訴訟代理人 吳宜穎 被 告 誠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智 訴訟代理人 陳穎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聖民 書記官 曾惠雅 通 譯 張安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明璋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宜穎 到 被告訴訟代理人陳穎弘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7803元。 給付方法:自113 年2 月2 日起至113 年5 月25日止,第一期應於113 年2 月2 日前給付18萬,之後每月25日前給付第二期金額為18萬、第三期金額為18萬、第四期金額為13 萬 7803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貳、被告願於113 年1 月25日前提供被告為發票人之上開各期應給付金額之同額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四紙與原告作為擔保。原吿應於被告各期清償後五日內掛號寄還當期應給付金額之同額支票與被告。 參、若壹、貳被告未如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肆、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伍、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明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宜穎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穎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曾惠雅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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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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