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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唐敏寶

  • 當事人
    劉勇成太禾發建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劉勇成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太禾發建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合意聲請移付調解,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將本件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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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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