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唐敏寶
- 當事人劉勇成、太禾發建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號 原 告 劉勇成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太禾發建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奕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合意聲請移付調解,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將本件移付調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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