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 原告
-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義
- 被告
-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鐘玲珠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0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75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