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告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鐘玲珠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06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被告就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750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