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鐘玲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2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