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9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澄鋒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池
上訴人與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9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653,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