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陳學德
- 法定代理人林澄鋒、陳金池
- 上訴人即、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益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池 上訴人與財佑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99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3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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