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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孫藝娜

  • 當事人
    李義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李義明 上列聲請人因就原告李立幸、李宗杰與被告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真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就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案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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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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