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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3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文爵陳僑舫陳昱翔

上訴人
御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玉雲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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