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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
    林金灶

  • 原告
    陳美森
  • 被告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陳美森 被 告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即萬 丹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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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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