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美森、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陳美森 被 告 林建利即福鼎工程行 籍設屏東縣○○鄉○○○路000號即萬 丹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