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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當事人
    共利科技有限公司北城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共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萣翔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洪琬琪律師 被 告 北城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逕向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攬「LaMoNet」平台之軟體開發事 宜,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與被告簽訂「軟件合作開發合約書」,約定兩造合作開發「LaMoNet」平台之軟體,由被告提 供「完整軟體開發(主機資料)」或「原始碼」予原告,以利原告將該程式碼應用於「LaMoNet」平台之延續開發及維護 ,原告已付款金額共計142萬1,458元,並於111年6月3日寄 發E-mail予被告之負責人鄭景中,要求被告應於1個月內(即111年7月3日前)改善所有系統缺失、完成軟體開發,讓「LaMoNet」平台順利上線營運,被告未依約完成等語,惟原告 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經就【請參酌兩造所提供之資料,鑑定兩造契約所約定之「LaMoNet」聯盟共利平台附件所列 之各項工作是否已完成?其中就原告提供鑑定單位參考資料中之附件6表列事項,請於鑑定中特別註明該等種項目是否 已依約完成或可正常使用?並於鑑定中敘明認定理由。如被告未依約完成全部承攬工作,則被告於111 年7 月3日時 已完成之項目部分,占全部應完成工作之比例為何?另被告於111 年9月17 日完成之項目部分,占全部應完成工作之比例為何?依一般交易習慣,若要設計製作符合業主需求之程式軟體,承攬人於開發前是否應先行製作相關文件(例如相關規格書、製作概要、草圖、設計文件《如設圖檔等》)以 供業主確認?正常之程式軟體開發流程,製作者應進行那些 程序?如遇有缺失而應修正時,應進行那些流程以保障契約雙方之權益?如被告未依約完成全部承攬工作,就被告現已完成之工作,是否有繼續開發之價值?如被告未依約完成全部承攬工作,則被告於111年7月3日已完成之工作,依 契約其經濟價值為多少?原告是否因收受系爭程式而受有利益?】等事項,送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予以鑑定,復經該院以114 年9月18日經研葶字第09022號函覆原告迄今未繳納鑑定費新臺幣(下同)12萬元(鑑定費用總金額17萬元,已扣初步作業費5萬元),有該院上開函文在卷 可稽,已致本件訴訟遲滯無從進行,依首揭法條規定,通知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如逾期未繳,則依前揭規定意旨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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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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