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洪乙彥、黃麗卿、施定松、邱吳麗那、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陳宏益、劉淑珍、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施俊吉、吳佩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黃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新營 被 告 施定松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邱吳麗那 訴訟代理人 邱垂珍 被 告 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張金庭 被 告 劉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冀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吳佩玉 吳慈慧 姜成遂 黃寳蓮 葉國熢 劉美華 陳勸 林妙玲(兼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黎聚娟 陳蔡美珠 何盛榕 陳溪河 廖素足 羅國明 黃雅雄 楊美華 黃永終 林妤柔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雪娥 李何清談 吳世珍 丁愛真 楊梅芳 陳月里 張純娟 陳色綢 賴鈴珠 鄭玉蘭 劉秀琍 林賴桂梅 林賴寶珠 張玉英 吳采融 黃智惠 (原名:楊黃智惠) 呂鏞石 楊信基 白玉瑩 姜林月嫦 王智卿 侯豐男 謝淑芬 徐振昇 劉惠貞 黃秀真 何淑貎 王梅 廖素香 胡紹荃 楊惠玫 謝崑永 洪賴純 賴張金美 劉美珠 蔡宗璋 蔡宗儒 廖香惠 陳惠貞 蕭阿妙 吳麗芸 林惠君 劉臂慧 張庭菘 張傳錫 張朝欽 陳品綸 (原名:陳易昀) 郭嘉慶 林純美(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芬(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音(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受 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受 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受 告知人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妙玲應就被繼承人林茂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