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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江彥儀

  • 當事人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汶甄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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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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