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AB000、吳秉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AB000-A111397(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 被 告 吳秉俊 僑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被告共 同法定代理 人 簡燦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本院 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捌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1年12 月20日起,被告巨 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4 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百分之八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甲○○、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為 假執行;如被告甲○○、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 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第1項聲明為:被告甲○○、被告僑聯物業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僑聯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因被告僑聯公司陳報被告甲○○ 任職於被告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巨僑公司),原告追加巨僑公司為被告,並變更聲明如後所述(見本院卷第75頁)。核原告上開追加被告及擴張聲明,尚與其起訴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7月間,受僱於被告僑聯公司及被告巨僑公司,擔任臺中市北屯區某社區(社區名稱及地址均詳卷)之夜班保全人員(管理員)時,知悉住戶即原告平日僅與就讀小學之孩子同住,竟基於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11年7月31日凌晨4時許,飲酒後乘另一名值班保全人員(管理員 )卓長亭未注意之際,離開管理室,自原告住處浴室窗戶攀爬進入室內,並開啟浴室門欲進入其臥室,原告發現有異狀而起床查看,被告甲○○見狀即自浴室衝入原告臥室內,先動 手摀住原告嘴巴強吻,以拳頭毆打原告頭部、身體,強拉原告往床鋪方向前進,復於原告奮力與其扭打,掙脫其控制往臥室大門方向逃跑時,將原告強拉回臥室內,抓住原告頭髮將頭部猛力撞擊牆壁及地板多下,待其暈臥地板已無力反抗後,被告甲○○即將原告睡衣掀至其脖頸處,動手撫摸其胸部 、搓捏乳頭,然後伸手欲拉下原告內褲對原告強制性交,幸原告及時清醒過來,極力反抗,起腳踢踹被告甲○○下體及反 折其手指,致被告甲○○感到疼痛而放棄繼續其行為,始未性 交得逞,然原告已因被告甲○○上開行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 腦震盪、左側肩膀挫傷、四肢多處挫傷及鼻子鈍傷併鼻梁骨折等傷害。嗣於原告強力反抗,拉住被告甲○○走出臥室進入 客廳時,適原告之子聽聞異響起床走出臥室查看,原告立即請其幫忙找到手機交由其報警求救,再將被告甲○○拉出其住 處,與被告甲○○一同搭乘電梯下樓等待警方,經警於同日上 午6時41分許,逮捕被告甲○○。 二、被告甲○○、巨僑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甲○ ○係任職於被告巨僑公司,並受派遣至原告所居住之社區工作,主要工作內容應為協助社區住宅及住戶安全維護、巡查、查看監視器等,卻於執行職務之際,利用機會對原告為上開侵權行為,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連帶賠償慰撫金100萬元 。 三、被告僑聯公司與被告巨僑公司「法定代理人同一、營業處所同一」、「官方網站同一」,且兩家公司均共用「CPM僑聯 物業」之標識,根本係同一事業體,被告甲○○於案發當時確 實身著繡有「CPM」標識之制服,其「客觀上」為被告僑聯 公司所使用,從事一定之事務,而受其監督,屬民法第188 條第1項之受僱人,被告僑聯公司仍須為其侵權行為負連帶 損害賠償之責。被告僑聯公司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就甲○○之行為,亦應與被告甲○○對原告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甲○○、被告僑聯公司連帶賠償慰 撫金500萬元。 四、並聲明: ㈠被告甲○○、被告僑聯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巨僑公司應與被告甲○○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被告巨僑公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甲○○則以:伊因為在值班期間,發現有不明人影經過, 查看時發現原告住所窗戶開啟,誤以為有第三人闖入而進去原告住所浴室,在不知情狀狀況下與原告發生扭打而有誤會,對原告深感抱歉。伊雖然因誤認原告是侵入住宅之不名人士而與其發生扭打,但無如原告所指將其睡衣掀至其脖頸處,動手撫摸其胸部、搓捏乳頭,然後伸手欲拉下原告內褲對原告強制性交等情,且除去原告本人陳述外,無任何客觀證據得以證明伊以不法手段侵害原告性自主決定權,並涉犯猥褻或性交未遂之情節。基於上開所述,伊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均過高,應為酌減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叁、被告僑聯公司、被告巨僑公司則以: 一、被告僑聯公司並未與原告所居住社區之管理委員會或原告訂立契約,而提供服務給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原告,被告僑聯公司未雇用被告甲○○,而是被告巨僑公司。事發當時,被告甲 ○○是穿著被告巨僑公司之保全制服執行職務,其非屬 被告 僑聯公司之受雇人,被告僑聯公司不負連帶賠償之責。倘仍認被告僑聯公司應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之責,則原告請求 賠償金額過高,請求予以酌減。 二、被告巨僑公司已於被告甲○○應徵時,審閱其提供之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書,確認被告甲○○並無在臺灣地區有犯罪紀錄,同 時被告巨僑公司也檢附被告甲○○人事資料函請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獲函覆確認其有保全業法第10條之1任用資 格,平日亦再三對被告甲○○進行生活及品德之訓誡教化事宜 ,被告巨僑公司顯然已就選任及監督被告甲○○盡相當之注意 義務。原告認為被告甲○○曾在其他社區有涉犯強制猥褻罪嫌 ,卻未遭被告巨僑公司辭退,而僅是調任到原告社區服務一節,經被告巨僑公司多次約談被告甲○○,均經其表示屬誤會 ,被告巨僑公司為求慎重,才將被告甲○○調離該爭議社區, 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係於111年9月1日分案偵辦,111年9 月28日偵結起訴,本案則是於111年7月31日發生,另案尚未經偵查機關起訴,被告巨僑公司無從查知事件真相,而及時辭退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或縱加以相 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指稱被告甲○○對其所為妨害性 自主行為,係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即原告所居住之住所內,然被告巨僑公司與原告社區管理委員會簽訂之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第2條第3款約定,事發地點並非被告巨僑公司管理範圍,則本事件發生與被告甲○○執行職務無關,屬被告甲○○個 人犯罪行為,原告主張被告巨僑公司與被告甲○○負擔連帶賠 償之責,並無理由。倘仍認被告巨僑公司應與被告甲○○負連 帶賠償之責,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請求予以酌減。 三、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肆、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僑聯公司、被告巨僑公司於11 1年7月間,擔任臺中市北屯區某社區(社區名稱及地址均詳 卷)之夜班保全人員(管理員),竟於111年7月31日凌晨4時許,乘另一名值班保全人員(管理員)卓長亭未注意之際,離開管理室,自原告住處浴室窗戶攀爬進入室內,並開啟浴室門欲進入原告之臥室,因原告發現有異狀而起床查看,被告甲○○見狀即自浴室衝入原告臥室內,先動手摀住原告嘴巴 強吻,以拳頭毆打原告頭部、身體,強拉原告往床鋪方向前進,復於原告掙脫其控制往臥室大門方向逃跑時,又將原告強拉回臥室內,抓住原告頭髮將頭部猛力撞擊牆壁及地板多下,待其暈臥地板已無力反抗後,被告甲○○即將原告睡衣掀 至其脖頸處,動手撫摸其胸部、搓捏乳頭,然後伸手欲拉下原告內褲對原告強制性交,幸原告及時清醒過來,極力反抗,起腳踢踹被告甲○○下體及反折其手指,致被告甲○○感到疼 痛而放棄繼續其行為,始未性交得逞,原告已因被告甲○○上 開行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側肩膀挫傷、四肢多處挫傷及鼻子鈍傷併鼻梁骨折等傷害,被告等人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被告甲○○固自認有侵入原告住宅並傷害 原告,惟否認有性侵害原告之意,並以前詞置辯;被告僑聯公司否認被告甲○○為其受僱人,並以前詞置辯;被告巨僑公 司固承認甲○○為其受僱人,惟否認其對甲○○之行為 應負連 帶賠償責任,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究者為①被告甲○○ 除有傷害原告之行為外,是否有性侵害原告之行為?②原告訴請被告僑聯公司、被告巨僑公司就被告甲○○之賠償責任負 連帶賠償之責,有無理由?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之金額以何為宜?經查: 一、被告甲○○除有傷害原告之行為外,確有強制性交原告未遂之 行為: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上開原告主張被告甲○○侵權行為之情節,業據其提出1 11年8月16日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見111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1頁)、刑案現場照片之電梯 監視器畫面乙份(見附民卷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292號起訴書影本乙份(見附民卷第15-19 頁),而被告甲○○於案發時除傷害原告外,對原告亦有先動 手摀住原告嘴巴強吻原告,以拳頭毆打原告頭部、身體,強拉原告往床鋪方向前進,復於原告掙脫其控制往臥室大門方向逃跑時,將原告強拉回臥室內,抓住原告頭髮將原告頭部猛力撞擊牆壁及地板多下,原告情急之下佯裝暈臥地板無力反抗,被告甲○○即將原告睡衣掀至其脖頸處,動手撫摸原告 胸部、搓捏原告乳頭,然後伸手欲拉下原告內褲對原告強制性交,原告意會被告甲○○欲對其圖謀不軌,遂極力反抗,起 腳踢踹被告甲○○下體及反折被告甲○○手指,致被告甲○○感到 疼痛而放棄繼續其行為,始未強制性交得逞,原告已因被告甲○○上開行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側肩膀挫傷、 四肢多處挫傷及鼻子鈍傷併鼻梁骨折等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判決認定在案,有112年侵上訴字第12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侵訴字第160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被告甲○○飾詞否認, 辯稱無性侵原告之故意云云,顯事後卸責之詞,實無可採。是原告因被告甲○○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原告訴請被告甲○○ 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二、原告訴請被告巨僑公司就被告甲○○之賠償責任負連帶賠償之 責,為有理由,原告訴請被告僑聯公司就被告甲○○之賠償責 任負連帶賠償之責,則無理由: ㈠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224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言,即受僱人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該等行為即令係受僱人為自己利益而為,亦無不同。 ㈡被告甲○○係受僱於被告巨僑公司而派駐於原告居住社區擔任 保全人員之事實,為被告甲○○所陳明,且為被告巨僑公司所 自承,並有被告巨僑公司所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0年4月1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15728號函暨新進人員查核名單(見本院卷第153-155頁)、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 乙份(見本院卷第157-167頁)在卷可憑,被告甲○○係受僱 於被告巨僑公司而派駐於原告居住社區擔任保全人員之事實,應堪採認。 ㈢又被告甲○○受僱於被告巨僑公司,於案發時派駐於原告居住 社區擔任保全人員,趁另一保全人員不注意之際潛入原告之住宅,對原告施加暴力,傷害原告並性侵未遂,被告甲○○利 用受僱於被告巨僑公司派駐原告住宅區執行保全人員職務之機會,趁機潛入原告之住宅,對原告為前述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其利用受僱於被告巨僑公司職務上之機會之行為,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縱該等行為係被告甲○○為逞一己私欲而為,亦無不同。依上揭說明, 原告請求被告巨僑公司應與被告甲○○負連帶賠償責任,於法 有據。被告巨僑公司以侵害發生地點雖在社區內,但其發生於住宅內,非其負責保全之公共區域,抗辯被告甲○○非為其 執行職務云云,自無可採。至於被告巨僑公司對被告甲○○任 職前之品格調查(即對徵信),僅是被告巨僑公司因其業務特性依法令對受僱人之一般徵信,難認被告巨僑公司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且本件亦無被告巨僑公司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情事,被告巨僑公司抗辯其得不負賠償責任,實無可採。 ㈣至於被告僑聯公司既非被告甲○○之僱用人,且被告甲○○案發 時係穿著被告巨僑公司之保全人員制服,客觀上,無事實足認被告甲○○係為被告僑聯公司執行職務時,對原告施以侵權 行為,被告僑聯公司抗辯其對被告甲○○之侵權行為,不必負 賠償責任,應屬可採。是原告主張被告僑聯公司應就被告甲○○對原告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500萬元,於法無據。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連帶賠償慰撫金80萬元 :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慰藉金之賠償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易言之,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賠償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 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 ㈡被告甲○○對原告強制性交未遂,且於施暴過程中造成原告受 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左側肩膀挫傷、四肢多處挫傷及鼻子鈍傷併鼻梁骨折等傷害,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連帶賠償慰撫金。查 原告為大學畢業後,100年在阿里巴巴任職客服主管,102年在源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擔任採購經理,104年在淞保企業 有限公司任職於副總經理,107年自行創業成為凱榆實業有 限公司的負責人(董事長),業為原告所陳明,而原告109年 度薪資所得申報為285,600元;110年度薪資所得申報為288,000元;名下不動產有土地2筆、房屋5筆價值約12,228,700 元;被告甲○○高職畢業,案發時為保全人員月薪約35,000元 ,109年度薪資所得申報75,000元,110年度薪資所得申報292,600元,名下無不動產,而被告巨僑公司資本額4,000萬元,有該公司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檢索乙份(見本院卷第83頁)在卷可參。本院斟酌實際情況,及原告、被告甲○○、被告 巨僑公司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因前述侵權行為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況,認原告請求被告甲○○、被告巨僑公 司連帶賠償1,000,000元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800,000元為適當,原告於上開範圍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自難照准。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之侵權 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原告於111年12月19 日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甲○○賠償,被告甲○○當庭收受起狀繕本 (見附民卷第3頁);其後於112年3月27日追加起訴被告巨 僑公司,請求其與被告甲○○連帶賠償,被告巨僑公司於112 年3月31日收受追加起訴狀繕本(見本院卷第121頁),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請求被告甲○○應自111年12月20 日起,及請求被告巨僑公司應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巨僑公司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連帶給付原告800,000元,及被告甲○○應 自111年12月20日起,及被告巨僑公司應自追加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與被告甲○○、被告巨僑公司 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受敗訴判決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伍、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