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號
- 原 告
- 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育峰
- 原 告
- 拓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婌
- 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瑞章律師
- 被 告
-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 被 告
- 佐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82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8,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0,432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37,828元,尚應補繳252,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