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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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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森亞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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