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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被告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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