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 告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政益 被 告 吳曉芳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111年12月23日聲請111年度司促字第37291號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同月28日核發後(司促卷第111頁),被告 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1頁),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2號裁定命原告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479 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未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7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29頁)、答詢表(本院卷第31~33頁)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