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江肇基
- 被告
- 譽翰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蔡政益
- 被告
- 吳曉芳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111年12月23日聲請111年度司促字第37291號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同月28日核發後(司促卷第111頁),被告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卷第11頁),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2號裁定命原告於112年2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479元,該裁定業於112年1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未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卷第27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卷第29頁)、答詢表(本院卷第31~33頁)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