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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奕勛

上訴人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

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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