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
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
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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