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第一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原島榮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