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亞馬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恩 訴訟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辛兆堂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益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同年5月8日 前補正,有本院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619頁) 。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