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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侯驊殷

上訴人即

被告
林衍良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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