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衍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祁加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8日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