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衍良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祁加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