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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58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典
被上訴人
張里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58號)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第一審判決記

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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