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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原告
奧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綺微間因112年度訴字第861號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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