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奧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紀文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奧丽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文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綺微間因112年度訴字第861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6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