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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陳旭偉
被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健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自行依土地公告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510元。惟依本院職權查調訟爭土地週遭區域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為2.1萬元(裡地)至3.6萬元(表地)不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平均交易價格每坪26,333元[計算式:(2.1+3.6+2.2)÷3=2.6333]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760元(計算式:789.1㎡×0.3025×26,333元=6,285,75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尚不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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