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旭偉、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溫健夫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陳旭偉 被 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健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自行依土地公告現值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510元。惟依本院職權查調訟爭土地週遭區域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為2.1萬元(裡地) 至3.6萬元(表地)不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平均交易價 格每坪26,333元[計算式:(2.1+3.6+2.2)÷3=2.6333]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85,760元(計算式:789.1㎡×0.3025×26,333元= 6,285,75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尚不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