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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吳金玫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房之證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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