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廖俞亮、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劉志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 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