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 原 告
- 廖俞亮
- 被 告
-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房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