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余俊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0號 反訴原 告 余俊德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一信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