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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8號

給付程式碼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宗賢林秉暉林萱

上訴人
即被告
天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昌
送達代收人
林詩淳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天晶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程式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萬41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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