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婉玉

原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被告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808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