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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原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5,000元(參本院112年4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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