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465,000元(參本院112年4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970號
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