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徐昕、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陳玲玲、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0,6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1,884元(計算式:107,826元×2/3=71,884元)。是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5,942元(計算式:107,826元-71,884元=35,94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