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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

原 告
王家盈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112年8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係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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