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原 告
- 王家盈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 告
-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挺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韓尚諭律師(112年8月17日解除委任)
- 被 告
- 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熙
- 被 告
- 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熙
- 上2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係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