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王家盈、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桂挺、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熙、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王家盈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112年8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 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係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