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陳文熙

  • 原告
    王家盈
  • 被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王家盈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複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尚諭律師(112年8月17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台金大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被 告 陸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熙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 兩造主張之票據原因關係及抗辯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